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及存續期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心理學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Psicologia de Macau(APM)”,及英文為 “The Macau Psychology Association ”,會址位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十一號荷蘭園大廈二樓BD座,會址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可遷往其他地點。
第二條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私法人實體,其宗旨是在澳門地區推廣有關心理學的應用及研究,並聯絡澳門地區以外的心理學會以進行文化及學術研究的交流。
第三條 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章 收入
第四條 本會之收入來源為:會員繳交之入會費、每年度之會費、以及公共機關、私人機構、會員或其他任何實體的捐贈或資助。
第三章 會員、名譽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具心理學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認同本會宗旨並聲明接受及履行本會會章及內部規章,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會員分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a) 普通會員須繳交會費;
b) 本會得邀請本地或外地的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會員,但須得會員大會投票通過。
第六條 普通會員之權利如下:
出席會員大會及具表決權;
選舉及被選擔任本會各項職位;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享受本會給予之各種福利;
根據章程規定提出召開會員大會;
對本會之活動作出建議及意見。
第七條 普通會員之義務如下:
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定之年度會費;
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八條 名譽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本會所邀請的名譽會員毋需繳交會費,但亦無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四章 本會領導機構
第九條 本會之領導機構如下: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召集及決議:
會員大會由所有具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具最高權力,須得到絕對多數出席該會議,並享有全部會員權利之會員表決通過;但法律規定需要更多票數之情況則除外。
會員大會是由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持,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及秘書二人,其由所有會員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最多得連任一次。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集。若由理事會、五分之一會員、或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提出召集,得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召集通知,應於開會前十個工作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此通知應明確指出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事程序。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決定本會的會務方針及活動計劃;
制訂及修改本會規章;
選舉會員大會的執行委員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核准每年會費及入會費;
討論並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預算;
決定本會資源的使用方式;
行使按法律及會章之規定而不屬於本會其他領導機構之職權。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組成、選舉及決議:
理事會是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政一人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的總成員數為單數。
理事會的成員是由會員大會具選舉權的會員選出,其任期為兩年,最多得連任一次。
理事會的決定應由多數贊成才可通過。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a)管理及代表本會;
b)執行會員大會所作出的決議;
c)編制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以及活動計劃及預算,將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d) 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事務;
e) 核准新會員之申請並交由會員大會確認。
理事長的職權:
a) 代表理事會;
b) 協調理事會的活動,召集並主持有關會議;
c) 行使由本會章程及內部規則所賦予的權力。
副理事長的權限為協助理事長執行其職權及當理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予以替代。
財政的權限為對本會的物料管理、處理來往帳目。
理事的權限為協助理事會的工作。
第十四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委員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查核本會賬冊,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第五章 會務顧問的權利及義務
第十五條 曾任本會領導機構之成員,經理事會發出邀請後得成為會務顧問。
得列席理事會議提供意見,但無投票權。
第六章 會徽
第十六條 下圖為本會所使用的會徽:
刊登於公報
摘要 | 《公報》編號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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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 | 《公報》編號: 20,第二組 | 2011/05/18 |
章程 | 《公報》編號: 51,第二組 | 1998/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