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心理專業人員倫理守則


2007年發表「澳門心理學會人員倫理守則」


一、 基本倫理準則

  1. 心理學專業人員應尊重人性的尊嚴與價值,並承認每個人對其生活與行為均有不可侵犯的自主權利;在從事專業工作時,應隨時考慮其作為對他人福祉的可能影響。

  2. 心理學專業人員在教學、研究、或提供各項服務時,應秉持個人對於知識的信念,盡力維持最高專業水準,並對自身行動的後果負責。

  3. 心理學專業人員應體認自身學養及能力的限制,與時並進隨時吸收與其專業相關的知識,並只在其專業能力所及的範圍內提供服務。

  4. 心理學專業人員對他在研究或工作過程中所獲得的資料,必須嚴守秘密,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予以公開。當他獲得當事人同意,而在著作、演講、或研討會中引用當事資料時, 必須以適當方法隱藏當事人的識別資料。

  5. 心理學專業人員應關切社會中公認的法律與道德標準,體認到認同或違背此等標準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而特別注意自身的言行。


二、測驗衡鑑與診斷

  1. 心理學專業人員應尊重測驗及衡鑑工具編製者的智慧財產權,未經其授權,不得予以佔有、翻印、改編或修改。

  2. 在編製心理測驗和其他衡鑑工具時,心理學專業人員應遵循既定的標準化科學程序。

  3. 在使用測驗及衡鑑技術時,心理學專業人員應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保持客觀、科學的態度來解釋測驗及結果。

  4. 在任何情況下,只有具使用測驗資格的人員,可以接近或運在使用用測驗;不具資格者,不得任意翻閱及使用測驗資料。

  5. 在選擇測驗時,心理學專業人員應注意當事人的個別差異,慎重審查測驗的效度、信度、及常模,選用自己熟悉而且對瞭解當事人當時心理狀態具有實用價值之測驗或衡鑑工具。

  6. 在實施心理測驗或衡鑑時,應注意維持測驗的標準化程序,以保障測驗結果的可靠性和真實性。

  7. 心理學專業人員對當事人之測驗原始資料、衡鑑或判斷報告、及建議內容,應視為專業機密,善盡保密的责任;未徵得當事人同意,不得公開。若為輔導、研究與教育訓練目的,而作適當使用時,不得透露當事人的身份。

  8. 心理學專業人員應盡力保持測驗和其他衡鑑工具的機密性,以免因為一般大眾熟悉其特殊內容及相關之應試技巧,而損害其原有功能。

  9. 心理評估或診斷使用之正式測驗材料,不得在大眾媒體展示,或用以從事任何娛樂性節目。在非專業性演講、撰文或討論時,只可使用模擬項目為例,絕不可使用正式測驗項目,以免影響其應用價值。


三、心理治療

  1. 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的相關規定,非屬公務人員提供心理治療服務前,應向衛生局申請「治療師」資格許可。

  2. 心理治療開始前,應使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對於心理治療的相關疑問獲得澄清,且當事人親自表示同意接受治療或因故被強制接受治療,心理治療師始得對當事人實施心理治療。

  3. 進行治療時,心理治療師應選用自己熟悉,而且確信對當事人之問題具有療效的治療技術。

  4. 治療進行一段相當長時間後,若當事人原有心理問題仍不見緩解,或因故無法持續治療關係時,心理治療師應主動與當事人討論轉介事宜,並在徵得其同意後,採取轉介措施。

  5. 若當事人不再需要接受心理治療,或其心理治療不再產生療效,或產生的負面療效可能大於正面療效時,心理治療師應主動與當事人或其監護人討論此一事實,徵求當事人同意,停止治療關係,或進行轉介事宜。

  6. 心理治療師不應藉故遺棄其所協助之當事人。

  7. 心理治療師與當事人應始終保持「治療者和當事人」的專業關係;(1)不得涉入當事人治療關係之外的財務問題;(2)不得和有過親密性關係的人建立「治療者和當事人」關係;(3)在治療中、及治療關係結束後兩年內,不得與當事人發生性關係 。


四、諮詢與社會服務

  1. 心理學專業人員實施心理治療服務時,應知悉個人對當事人、委託機構、及對社會的責任,謹言慎行,以免贻害當事人、委託機構、及社會。

  2. 開始心理治療時,應向當事人或委託機構說明雙方對諮詢機密的權力與責任,以及保密的行為、性質、目的、範圍、及限制。

  3. 心理學專業人員如因行政、督導、及評鑑等,而與心理治療角色發生衝突時,宜避免與當事人或委託機構建立治療關係,而應予以轉介。

  4. 實施治療工作時,應認清自己的治療角色與功能,並認清自己的專業能力、經驗、限制、及價值觀,避免提供超越自己專業知識與能力的治療服務,並不得強制受治療者接受治療師的價值觀。

  5. 心理治療師在提供治療服務時,宜避免介入當事人或委託機構內部的權力或利益紛爭。

  6. 治療關係屬於專業機密關係,凡在治療關係中所獲得之資料均屬機密,應妥善保管,嚴禁外洩。因故必須提供相關人員參考時,應先徵得當事人或委託機構之同意。


五、研究與發表

  1. 研究者應該忠實報導研究的發現,不得刻意修改或隱瞞資料。

  2. 研究者應對其研究資料的真實性負完全的責任;研究論文發表後,如果發現論文資料有錯,應盡快更正錯誤。

  3. 在研究中,受試者有「拒絕參與研究」和「隨時退出研究」的權利。當受試者中途退出研究時,他仍應獲得應有的尊重。

  4. 如果研究可能對受試者的生理及心理產生短期或長期的不良影響時,研究者應盡力去察覺並消除這些不良影響。

  5. 為對象的研究,其研究主題、變項操弄及資料蒐集方式等研究步驟或程序,不得有任何可能妨礙兒童正常發展的訊息或暗示,包括:性別歧視、族群歧視、藐視法律、違背風俗習慣和破壞人際關係等。

 

6、倫理準則的監察權

建議由政府主導組成「專業倫理監察委員會」,對違反倫理道德之事,發出勸籲、遣責或警告等,以維護社會公義和道德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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